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13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14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13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14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
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从规定的渠道筹集、用于调节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余;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收入;
(三)预算周转金;
(四)按规定收回的各类财政存量资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年初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不足;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短收形成的资金不足;
(三)落实年度中间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资金;
(四)解决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其他重大紧急支出事项等。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动用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编制需求或年度预算执行需求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编制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独核算,单设科目反映。财政总预算会计通过净资产类“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类“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支出类“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应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和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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