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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65号
成文日期 2016-11-1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65号
成文日期 2016-11-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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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以下简称《方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落实考核制度,制定本细则。
  二、依据《关于加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36号)、《方案》和《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三、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实行双百分制,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占100分,评分结果取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
  四、考核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均由《方案》中各项任务牵头部门对口考核。
  五、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一、考核目的
  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现“2016年区域大气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到2020年底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
  二、考核要求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达标天数比例逐年提高,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三、数据来源
  乌海市采用3个行政区和3个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鄂尔多斯市采用蒙西和棋盘井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阿拉善盟采用乌斯太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四、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空气质量改善总分=达标天数比例考核得分+PM2.5考核得分,其中达标天数占70分,PM2.5占30分。
  (一)达标天数比例考核计分。
  达标天数比例考核总分=达标天数比例考核得分×70%。
  2016年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和乌达区达标天数比例考核计分方法为:全年达标天数比例达到70%计70分,每低于70%一个百分点在70分的基础上扣2.1分,每超过70%一个百分点在70分的基础上加2.1分,达到84%则计100分;千里山、海南、乌达、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工业园区达标天数比例考核计分方法为:全年达标天数比例达到64%计70分,每低于64%一个百分点在70分的基础上扣1.9分,每超过64%一个百分点在70分的基础上加1.9分,达到80%则计100分。
  达标天数比例考核评分结果,乌海市取市3区和3个工业园区加权平均分,鄂尔多斯市取蒙西和棋盘井工业园区加权平均分,阿拉善盟取乌斯太工业园区加权得分。每个点位有效监测天数应大于30天,否则计0分。
  (二)PM2.5考核计分。
  PM2.5考核总分=PM2.5考核得分×30%。
  2015年乌海市海南区、乌达区和6个工业园区都没有PM2.5监测数据,因此,将乌海市海勃湾区2015年PM2.5年均浓度(55微克/立方米)作为参照值。
  2016年,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和乌达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以内。达到53微克/立方米(含)以下,计100分,每超过0.1微克/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千里山、海南、乌达、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工业园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以内。达到55微克/立方米(含)以下,计100分;每超过0.1微克/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PM2.5考核评分结果,乌海市取市3区和3个工业园区加权平均分,鄂尔多斯市取蒙西和棋盘井工业园区加权平均分;阿拉善盟取乌斯太工业园区加权得分。每个点位有效监测天数应大于30天,否则计0分。
  2017至2020年度乌海市3区和6个工业园区达标天数比例和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在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确定。
  
第二类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矿区环境综合整治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以各盟市《方案》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清单为准,主要包括排土场矸石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治理、露天煤矿排土场修复治理和涉煤露天剥离排土场治理、露天煤矿(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层自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
  由于阿拉善盟不涉及该项工作,因此不考核该项指标,相应分值调整到其他考核指标中。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40分。
  (三)计分方法。
  对照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清单逐项核查,计分方法为项目完成率乘以40。考核时,从完成治理项目中现场抽查10%,发现有未完成的项目则要扣分,扣分方法:未完成治理项目占抽查项目百分比乘以40。
  (四)考核部门。
  排土场矸石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治理、露天煤矿(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层自燃治理考核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露天煤矿排土场修复治理和涉煤露天剥离排土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其他无法确定工作职责的指标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考核。
  二、重点污染源治理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非矿区煤矸石自燃治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堆场扬尘治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包括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堆场扬尘治理。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26分,其中非矿区煤矸石自燃治理6分,重点行业(电力、建材、化工、冶金等)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0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3分,工业堆场扬尘治理7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38分,其中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2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5分,工业堆场扬尘治理11分。
  (三)计分方法。
  按照非矿区煤矸石自燃治理项目清单逐项核查,1项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所有重点行业企业有一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扣0.5分,阿拉善盟扣1.1分,扣完为止;考核时,从达标企业中现场抽查10%,发现有不达标的则要扣分,扣分方法:不达标企业占抽查企业百分比乘以10,阿拉善盟乘以22。(不达标企业认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全年监测的指标中有一项日均浓度达标率低于95%的视为不达标;监督性监测所监测指标中有一项一次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委托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所监测指标中有一次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没有监测数据的企业视为不达标)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清单逐项核查,1项未完成扣0.5分,阿拉善盟扣0.8分,扣完为止。
  按照堆场扬尘治理清单逐项核查,1项未完成扣0.5分,阿拉善盟扣0.8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部门。
  该项指标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三、燃煤锅炉整治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2016年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考核20蒸吨及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改造。2018年开始考核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2016年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6分(2017年考核20蒸吨及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改造4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18分,其中2016年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分(2017年考核20蒸吨及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改造8分。
  (三)计分方法。
  2016年考核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列入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的有1台没完成扣0.5分,阿拉善盟扣0.8分,扣完为止(2017年考核20蒸吨及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矿区暂时难以淘汰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可不扣分。
  列入20蒸吨燃煤锅炉改造计划的有1台没完成扣0.5分,阿拉善盟扣1分,扣完为止。
  2018年考核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计分方法:锅炉达标率乘以10,阿拉善盟乘以18。考核时,从达标排放的锅炉中现场抽查10%,发现有不达标的则要扣分,扣分方法:不达标锅炉占抽查锅炉百分比乘以10,阿拉善盟乘以18。(在线监控设备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锅炉,全年监测的指标中有一项日均浓度达标率低于95%的视为不达标;监督性监测所监测指标中有一项一次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委托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所监测指标中有一次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没有监测数据的锅炉视为不达标)
  (四)考核部门。
  该项指标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3分,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3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5分,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5分。
  (三)计分方法。
  达到绿色施工建设工地比例乘以3,阿拉善盟乘以5;考核时,从绿色施工建设工地中现场抽查10%,发现有不合格的则要扣分,扣分方法:不合格工地占抽查工地百分比乘以3,阿拉善盟乘以5。
  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道路机扫率乘以3,阿拉善盟乘以5;达到85%以上计满分,达不到60%则计0分。
  (四)考核部门。
  该项指标考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工业园区管理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园区企业存在问题整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能力建设。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园区企业存在问题整改5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3分,环保能力建设2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18分,其中园区企业存在问题整改10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4分,环保能力建设4分。
  (三)计分方法。
  建立企业环境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计5分,阿拉善盟计10分。台账和措施不完善扣0.1至2分,有一个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扣0.2分,扣完为止;阿拉善盟台账和措施不完善扣0.2至4分,有一个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扣0.4分,扣完为止。
  园区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基础设施齐全计3分,阿拉善盟计4分;有一项不完善扣0.5分,阿拉善盟扣0.7分,扣完为止。
  园区环保机构健全计1分,阿拉善盟计2分,机构不健全不得分。按规定时限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并运行计1分,阿拉善盟计2分;未按时建成或建成未运行扣0.5至1分,阿拉善盟扣1至2分。
  (四)考核部门。
  该项指标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总量控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调整产业结构1分,淘汰落后产能1分,严格总量控制2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调整产业结构2分,淘汰落后产能2分,严格总量控制3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3分。
  (三)计分方法。
  未审批焦化、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建项目,计1分,阿拉善盟计2分;发现审批一项该项不得分。
  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计1分,阿拉善盟计2分;未完成1项扣0.2分,阿拉善盟扣0.4分,扣完为止。 
  制定SO2、NOx和烟粉尘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到2020年区域内SO2、NOx和烟粉尘排放总量与2015年相比分别削减25%、12%和25%,每年削减量不低于总任务量的20%,完成计2分,阿拉善盟计3分;未制定计划扣1分,阿拉善盟扣1.5分;未完成扣1分,阿拉善盟扣1.5分。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碳排放总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完成计2分,阿拉善盟计3分;未制定计划扣1分,阿拉善盟扣1.5分;未完成扣1分,阿拉善盟扣1.5分。
  (四)考核部门。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整产业结构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考核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严格总量控制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七、环境综合整治管理
  (一)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台账管理。
  (二)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2分,其中年度实施方案编制1分,台账管理1分。
  阿拉善盟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年度实施方案编制3分,台账管理3分。
  (三)计分方法。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计1分,阿拉善盟计3分。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扣0.5分,阿拉善盟扣1.5分;未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扣0.5分,阿拉善盟扣1.5分。
  针对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符合要求计1分,阿拉善盟计3分;台账不完善扣0.5至1分,阿拉善盟扣1.5至3分。
  (四)考核部门。
  该项指标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八、加分因素
  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加0至3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加0至2分。
  考核部门:该项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九、扣分因素
  重点行业企业偷排、漏排和恶意排污每发现一起扣2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每一起扣5分。
  考核部门:该项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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