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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字〔2019〕30号
成文日期 2019-04-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字〔2019〕30号
成文日期 2019-04-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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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规定》中的“(五十)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修改为“(五十)对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自治区设立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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