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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0〕36号
成文日期 2020-05-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0〕36号
成文日期 2020-05-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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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直至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二、将《通知》第三条第(七)款中的“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修改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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