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0〕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我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修改为“对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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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字〔2020〕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我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修改为“对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67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20〕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673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字〔2020〕8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我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修改为“对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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