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2号
成文日期 1997-01-0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2号
成文日期 1997-01-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1-04 10:49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

  为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区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生产伤亡事故,促进地方煤矿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行奖惩。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每年度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地区。各地区必须层层分解,下达给各煤矿,并层层签订责任状。

  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的主要对象是:各盟行政公署和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办矿单位责任人和地方煤矿矿长。

  三、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励,奖金数额由发奖单位根据成绩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责权明确、安全管理费用投入充足的,给予盟行政公署和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奖励。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行正规生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地方煤矿,给予办矿单位负责人和地方煤矿矿长奖励。

  四、地方煤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矿长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没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发生死亡事故,每名死亡职工抚恤和补偿金总额少于2万元的;

  (三)拒绝有关主管部门入井检查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

  (六)没有救护队,也没有与邻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和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安全救护费用的;

  (七)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盟行政公署和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及办矿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监督有关部门和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不支持煤矿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三)没有监督和控制所属煤矿将提留维简费的30%用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

  (四)本地区没有建立救护队也没有督促、组织所属煤矿与邻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和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安全救护费用的;

  (五)没有监督有关部门和煤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及时督促煤矿认真处理的;

  (七)对煤矿乱采滥挖、超层越界行为不制止或不及时解决的;

  (八)没有及时上报死亡事故或不迅速采取措施处置死亡事故的;

  (九)拒绝、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

  (十)阻碍和不按事故处理决定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的;

  (十一)放任无证或证照不全的煤矿继续生产的。

  六、对旗县、盟市煤炭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每多死亡一人处以罚款,少死亡一人奖励1万元。

  七、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奖金。奖励基金来源包括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拨款和从各级提留的发展基金中提取02元/吨、煤矿安全挂钩工资中提取04元/吨,奖励基金必须单列帐户,专项使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奖励下一级完成安全控制目标的单位、个人及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八、对盟行政公署和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上一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建议;对煤炭主管部门责任人、办矿单位责任人和煤矿矿长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建议。

  九、自治区、盟市、旗县煤炭主管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兑现会议。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罚款由旗县、盟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与相应的劳动主管部门决定。

  十、盟市旗县煤炭主管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订全员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