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3〕114号 |
成文日期 | 2013-11-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3〕114号 |
成文日期 | 2013-11-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发挥我区比较优势,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推动自治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促进全区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区资源、能源、区位和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坚持培育壮大现有企业与引进区外大企业相结合,做大做强有色金属产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地区集中;
—坚持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打造有色金属完整产业链;
—坚持集中积聚发展,实行整装勘查开发,建设专业园区,形成规模效益,便于产业配套和加强管理;
—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和循环经济产业链。
(三)奋斗目标。
把有色金属产业建设成为我区重要的优势支柱产业,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到2017年末,全区铝、铜、锌、铅、镁五种有色金属冶炼能力达到14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27.3%,其中电解铝达到1000万吨、铜110万吨、锌120万吨、铅80万吨、镁90万吨;到2020年底,全区铝、铜、锌、铅、镁五种有色金属冶炼能力达到1700万吨,年均增长19.1%,其中电解铝达到1200万吨、铜130万吨、锌140万吨、铅100万吨、镁130万吨。全区电解铝加工转化率达到90%以上,其他主要有色金属转化率达到65%以上。
二、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一)实施整装勘查。
1.整装勘查的范围及审定。自治区正在进行的1∶5万矿产调查区、1∶5万化探扫面区、地质找矿项目区和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找矿区以外的勘查区,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在自治区确定的集中勘查区内实施整装勘查。自治区确定的集中勘查区一般控制在1000平方公里以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的设置意见,聘请有关专家论证,并予以公示确认。
2.整装勘查企业的确定。整装勘查企业原则上以招标方式,遵循“三优先”的原则确定。“三优先”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深加工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的优先。
3.整装勘查的合同管理。招标结束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中标的投资主体签署整装勘查协议,实行合同化管理。中标企业要在当地注册企业,实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5年内完成特定矿种的勘查工作,期间探矿权不得转让。无找矿成果的全面退出该区域,有找矿成果的转入下一阶段的勘查开发。
4.整装勘查的监管和服务。项目所在盟市要加强对整装勘查工作的监管,优化勘查外部环境,对向企业提出额外要求、人为干扰阻挠勘查作业等问题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整装勘查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服务,督导企业开展勘查工作。
5.整装勘查的矿业权价款。自治区以招标方式确定整装勘查主体的,其勘查区域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区域,以评估方式确定探矿权价款并缴纳;涉及空白区域,矿业权价款以第1年1000元/年·平方公里,第2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0元的方式缴纳;涉及社会探矿权区域,按照事先约定的整合方式进行整合。整装勘查区以外的区域,探矿权出让底价不低于10000元/平方公里。
(二)严格协议出让矿业权。
1.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有偿协议出让矿业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不得超过原采矿权面积的1/3;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已设探矿权需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但扩大勘查范围不得超过原探矿权面积的1/3。
2.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办理程序。协议出让矿业权,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整合方案或论证方案进行审查,评审通过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协议方式出让;其他协议出让重要金属矿业权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三、鼓励煤电冶加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
(一)制定完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规划。根据有色金属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水、电、道路交通和其他要素的配套情况,科学制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园区规划,坚持集中积聚的产业发展原则,督促有关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加紧编制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加强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的统筹,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二)促进资源向冶炼加工企业集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冶炼加工企业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优先整合其他企业矿业权和周边资源,优先实施整装勘查、开发,优先转让获得大中型矿产地矿业权,优先收购没有深加工项目矿山生产的矿产品,以满足冶炼加工项目的资源需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资源整合规划,制定开展资源整合专项行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整合的重点区域是重要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集中区和勘查开发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区域。布局不合理小矿、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山,开采技术方法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山,长期达不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影响整装勘查实施的探矿权、不符合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探矿权及长期“圈而不探”的探矿权等必须纳入整合范围,整合主体优先选择下游加工企业,大中型矿产地的整合必须与下游深加工产业相衔接。
(三)促进煤电冶加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大力支持企业按照煤电冶加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模式发展,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方式,加快产业融合、上下游联合,打造具有地区特色的有色金属生产加工企业集团。
(四)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自治区沿边口岸和地缘优势,积极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有色金属资源勘探和开发跨境合作,不断拓展资源利用的范围和途径。要进一步研究具体支持措施,消除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在贷款、税收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
(一)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围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先进材料制造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二)提高有色金属行业准入门槛。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2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3%。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8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2%。不符合交流电耗规范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铜、锌冶炼项目单系列产能不低于10万吨,装备工艺必须为国内先进水平;铅冶炼项目单系列产能不低于8万吨,装备工艺必须为国内先进水平。
加强选矿厂建设管理,由盟市对重点矿区和成矿区带划定区域,覆盖半径一般控制在30公里以内,在此范围内新建选矿厂的规模,处理矿石能力贵金属不低于100吨/日、铜不低于300吨/日、铅锌不低于1000吨/日。划定区域以外新建选矿厂建设规模应与采矿规模相匹配。加强矿山“三率”管理,矿山“三率”必须达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核定标准。
要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集聚发展的原则规划有色金属的选矿、冶炼、加工项目布局,铜铅锌镁冶炼企业要建设在有色金属专业园区,自给资源保障不低于30%。
(三)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延伸升级。重点支持高、精、深加工产品和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支持就地转化,减少生产环节,降低生产成本。铝产业重点发展铝板材、带材、管材、棒材、型材、高纯铝、电子铝箔及汽车铝轮毂等产品;重点开发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具有较好成形性能的汽车车身用铝合金;开发航空及国防科技工业用高抗损伤、高强度铝合金以及高级铝合金板材、型材和锻件;大力发展高纯高压电子铝箔。铜产业重点发展铜板材、带材、管材、棒材、线材及铜粉等产品;重点开发铜合金引线框架、新型铜合金接触导线、无铅环保铜合金、铜包铝、压延铜箔等。锌铅产业重点发展铅合金材料、镀锌和压铸用锌合金等。镁产业重点发展高纯镁、高性能镁合金、异型材、复合材、压铸件等。
五、重视生态保护,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和谐矿区建设。坚持把矿山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狠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必要时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约束矿山企业进行复垦绿化。坚持把利益共享放在重要位置,完善矿山企业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区居民搬迁生态补偿机制、矿地和谐共建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使矿区群众能够真正享受矿业开发成果,真正做到和谐共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开展整顿关闭工作,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由资源—产品—废物的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转变。从采选、冶炼和综合利用回收三个方面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三废”和余热、余压的综合利用,推动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发展,开展再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园区和回收交易市场试点建设工作,促进废旧有色金属分类收集和集中冶炼加工机制的形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行业准入标准和尾气吸收效率,到2020年各项重金属排放量均不超过2012年的水平。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积极推进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性项目建设。按照基地化、循环化、一体化思路,在准格尔周边地区集中布局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项目。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加快构建煤、电、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下游加工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一是对准格尔地区高铝煤炭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制定高铝煤炭资源开发、销售及粉煤灰存储管理办法,实行保护性开发、定向供应、定点燃烧,粉煤灰集中储存和保护。二是鼓励区域内现有发电企业、高铝煤炭企业和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企业重组,实行一体化经营。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和引导。认真执行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技术创新,注重技术集成,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技术装备和工程设计水平。推进大唐二期、神华一期、中铝一期等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生产线建设,尽快攻关突破生产技术,实现产业化生产,鼓励申报自治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及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四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高铝煤炭开发、发电、有色冶炼、水泥等生产企业联合建设以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资源化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硅钙渣、活性硅酸钙、白炭黑等副产品,构建上下游一体化的循环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强技术攻关,回收利用准格尔地区高铝粉煤灰中的镓资源。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有色金属勘查投入。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自治区空白区1∶5万矿产地质调查以及有色金属矿产勘查的投入力度,降低勘查风险,鼓励和引导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自治区矿业集团公司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加快有色金属的找矿步伐,为自治区冶炼企业提供资源支撑。
(二)加大电力支持力度。支持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自备电厂或动力车间,根据其规模配置煤炭资源。鼓励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通过入股、收购等方式重组现有发电企业,也可异地重组发电企业,实现煤电冶加一体化经营。没有建设自备电厂的冶炼、加工企业,可通过电力多边交易、直供电方式享受优惠电价。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本级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对有色金属高端深加工、综合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推广等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建设规模达到50万吨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项目,争取投资贴息支持。
(四)实行奖励政策。对税收超百亿元的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园区,按税收贡献大小实行差别化的财政返还奖励政策。建立找矿奖励制度,对大型有色金属矿山的找矿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积极争取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副产品活性硅酸钙、分子筛、白炭黑等产品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享受国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资金向有色金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力度,有效防范重金属污染,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项目带动、滚动发展”的思路,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解决有色金属园区建设资金问题,为园区发展提供优良的硬件保障。坚持产业集中积聚发展的原则,引导相关企业向有色金属专业园区集中,促进与有色金属产业相关联的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六)建立重点有色金属储备制度。为支持和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重点有色金属产品储备制度。储备范围、时间根据重点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销售实际情况确定。
(七)适时建立有色金属市场交易平台。根据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模和市场份额情况,适时建立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有色金属市场交易平台,构建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自治区有色金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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