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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142号
成文日期 2011-12-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142号
成文日期 2011-12-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
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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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是国家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利用程度的标准。从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区各盟市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普遍偏低。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用地政策,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深刻领会国家土地政策的实质,准确研判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听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汇报。项目用地要全面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等因素,分清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科学安排,合理布局,改善土地利用效果,避免政府决策失误和用地者中途违约,保证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时供应。对已完成审批,因城市规划调整、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项目改址、前置手续不全(立项、规划、环评、社保等手续)等造成供应延缓的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城市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报批及相关手续办理,通过协商调整将土地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者,及时形成有效供地;对正在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缩短供地周期。

二、多措并举,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

对进入供地前期程序和已成交未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向用地者解释说明,避免用地者对土地政策误解而不积极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对成交后故意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自身原因有意拖延、拒绝办理手续的用地者,要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内容严肃处理,必要时按照程序重新组织土地出让。

对道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代征用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要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供地的,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核销或通过变更等途径将用地主体确定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要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信息录入情况检查机制,加强系统监管;要定期对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的信息录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信息录入人员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建立专人专报制度,保证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完善批而未供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将通过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平台,加强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将批后征地率和征后供地率作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批后征地率和征后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批后供地率动态监管,及时反映开发利用情况,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平台的监管内容,强化监管平台的对比分析功能,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完善动态监测与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采取对策,适时向全区通报批后征地和征后供地情况。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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