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128号 |
成文日期 | 1998-12-0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煤炭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8〕128号 |
成文日期 | 1998-12-0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8〕30号)的要求,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废止相关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问题两个文件的通知》(内政发〔1992〕2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1993〕57号)。此前,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内计能字〔1995〕564号)中已明确停止征收该项费用,现予重申。
二、取消“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2号),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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