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8〕77号 |
成文日期 | 1988-04-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88〕77号 |
成文日期 | 1988-04-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厅、局,呼铁局、民航局、河西公司,各大厂矿、大专院校:
现将自治区民委《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地产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地产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在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宗教团体房地产的落实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宗教团体的房地产权至今得不到承认;有些虽认可产权,但仍被一些单位无偿占用;宗教团体的自养经费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宗教职业者的正常生活和教务活动,造成了严重困难。中发〔1980〕22号文件和国发〔1980〕188号文件指出:必须认真落实宗教团体的房地产政策。并要求:“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对天主教、基督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步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的条件早已成熟,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为此,自治区党委于1981年也发了(内党发56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和占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从目前情况看,已经落实的宗教团体房地产,大体上是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职业者的生活用房所需,而为解决维修寺庙、教堂,办宗教院校的经费,可利用和可出租的房地产,则多未解决。近几年,宗教界人士通过政协会、人代会等渠道多次提案,要求给予解决,但阻力较大,收效甚微。特别是天主教的房地产存在问题较多。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团体的房地产政策争取在今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范围:宗教房地产的依据,主要是指一九五二年土改时留给宗教团体的房屋和院落。对外国教会的房地产是指解放初期仍由外国教会主持操办的产业。根据国发〔1980〕188号文件外国教会的房地产应转移给中国教会所有。
二、凡被占用的宗教团体的房地产,产权均应归还各宗教团体。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一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占用的房屋应无条件地退还给宗教团体,原房已拆除的,应予折价赔偿,新建房屋应作价移交给宗教团体,也可采取对换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的宗教房地产,占用单位要退还给宗教团体,如一时退不出来,应按租赁付租,签订合同,妥善解决。在宗教团体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占地建房,由建房单位按基建征地补偿规定予以解决,划定使用面积,一次结清,不留尾巴。
三、对外国教会的房地产应按国发〔1980〕188号文件指示精神,查证确实后,归还中国教会所有。其中如有占地拆房等情况,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同意继续出租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出租办法办理。
四、今后,任何机关、单位,征用或改造宗教团体的房地产,都应事先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协商解决,不得任意占用或拆除改建。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盟市及有关部门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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