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6〕2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5-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16〕2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5-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进入4月份以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工矿商贸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党政属地领导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要深入剖析近期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提高防范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始终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牵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领域、风险环节、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夏季汛期等特殊时段、重要时节的排查整治力度。道路交通要加强“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农用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加强重点危险路段的巡查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载人、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要深化瓦斯、水害等专项治理,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在强降雨期间坚决停产撤人。非煤矿山要加强井下通风、顶板边帮、采空区的治理,落实地面防洪安全措施,做好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要切实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要加强剧毒、强腐蚀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做好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管道及仓储场所的防爆、防雷、防静电、防雨、防泄漏等工作。建筑施工要加强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工程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防范极端天气对建筑施工作业的危害。消防安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高层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快推进隐患整改进度,严厉打击私搭乱建、盲目施工等危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城镇燃气要加强燃气场站、供应站点及相关设备设施及管线的安全巡查和维护,强化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经营、运输及市政施工破坏管线行为。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水利、农牧业机械、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强化落实,做好当前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督查,从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高危企业较多、事故多发、隐患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积极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先停产后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硬性规定,始终保持严打重罚高压态势;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坚决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对工作迟缓、措施不严、落实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告诫,责成立即纠正,造成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格问责。自治区安委会近期要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四、加强应急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健全应急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强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
201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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