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5]221号
成文日期 2005-09-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5]221号
成文日期 2005-09-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12 11:40 
分享到:
【字体: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进展顺利,林草植被得到较快恢复,生态状况明显好转。但因受经济利益驱动,目前在大青山滥采石、乱挖矿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给大青山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带来较大影响。为制止和打击滥采石、乱挖矿等破坏林草植被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大青山生态区域位置独特,林草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较强的集水、蓄水功能,是维护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荒漠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土默川平原及华北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加强大青山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对改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的生态状况,建设绿色城市、文明城市,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处理好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处理好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制止和打击滥采石、乱挖矿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要大力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大青山林草植被,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积极做好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大青山矿业生产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开展大青山矿业生产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青山现有矿山企业和采石点的矿点数量、类型、占用土地面积及审批部门等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逐一登记造册。要查清有无合法手续,有无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开采条件。清查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石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采矿、采石点进行清理整顿。除保留适量具备一定规模和开采条件、环保措施到位的骨干企业、矿点外,对其它不具备条件的采石、采矿点要一律予以关闭;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坚决取缔并立案查处;对符合矿业开发规划且确需保留的项目,应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植被保护措施,补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已破坏的林草植被,要责成有关责任方积极采取复垦措施,恢复林草植被。各市要将清理整顿结果和拟保留矿点建议于2005年11月中旬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拟保留矿点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依法共同重新审定、核发相关证照。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等项工作,要制定行动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落实责任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收到实效。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管理局、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力度

  (一)科学制定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规划。编制规划要从实际出发,以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为核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进一步明确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及矿产资源开采区的范围和界线,合理划定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将拟保留的煤炭、石灰石及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开采区调整出自然保护区范围。科学确定各项生态保护和建设措施,对生态治理的目标、时限、步骤、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加强保护,适度利用,实现大青山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提高大青山生态建设质量。要根据大青山不同区域特点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不同立地类型条件下的植被恢复和治理模式。要从实际出发,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建设优美舒适和谐的大青山生态系统,构建城区、近郊、远郊协调和谐的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大青山景观和环境质量,绿化、美化城郊环境。

  (三)积极规范大青山地区开矿采石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大青山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坚持矿石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严格限制对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采石采矿。在自然保护区之外部分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严格实行矿产开采环境评价和土地复垦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矿产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今后,严禁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批准新的采矿采石项目。

  (四)认真做好大青山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以封山育林为主,加大植树造林恢复林草植被的力度。要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舍饲圈养,清除零散游牧点。要加快实施大青山生态移民工程,市和旗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将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农牧业人口全部迁出,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移民搬迁范围。完善大青山科研、宣教、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各功能区立标划界工作。要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组建森林防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制定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五)继续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力度。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含九峰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工作。要强化保护区管理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步伐。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整合大青山旅游景点景区,规范旅游开发项目,组建隶属于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抓紧制定《大青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办法》。

  四、全面落实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

  (一)加强对大青山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协调领导。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由林业、农牧业、国土、环保、旅游、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问题。凡在大青山新上建设项目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要由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和论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审批权限,严格审核审批。

  (二)明确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对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管理、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实行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目标责任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考核目标,层层签订考核责任状,将保护和建设责任落实到人。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目标履行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

  (四)建立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发放证照、批准新的采矿采石点、毁林开矿采石、乱占林地以及未完成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目标的,要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