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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保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1999〕54号
成文日期 1999-04-2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保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1999〕54号
成文日期 1999-04-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4-2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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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 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破产解体企业的增多,在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 ,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导致 接收的资产难以变现以及资产和收入的损失、流失等问题的发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 力下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以资产抵顶养老保 险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接收 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用于抵顶养老保险费的任何资产。

  二、对已接收的资产,严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完善资产接收手续

  已接收的资产必须具备人民法院裁定书、破产转制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资产评估报告、 财会帐册、资产权属证明、资产明细表、资产(设备)技术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 移手续、产权变更手续、资产交接书等有关资料。

  (二)尽快组织资产变现

  对已接收的资产,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变现”的原则尽快变现。属政府批准接收的 ,由当地政府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变现;属劳动主管部门和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接收的,由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组织变现。

  资产变现应以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公开招标、竞卖等方式,由市场确认成交价格,并经 当地政府批准,本着减少损失、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也可通过政府采购、定向调剂等方式 进行变现。

  有关部门对资产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评估费等费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以便加 快资产变现进度,保证社保部门在2000年3月份前全面完成所有接收资产的变现工作。

  (三)加强资产的维护管理

  对已接收而尚未变现的资产,一要单独建档、建卡、建帐,保证帐卡、帐表、帐物相符 。在资产变现之前不得记入财务帐,已入财务帐的要予以摘出;二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定期清查,定期维护。

  对一时难以变现的资产,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投入运营,但必须履行签订经 济合同、公证等手续。

  (四)严格变现和经营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资产管理维护费用核算制度。有变现和经营收入的,其管理维护费用经财政审核后 ,从变现和经营收入中列支;没有变现和经营收入的,其管理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资产变现和经营收入所得资金应立即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严禁帐外循环和挪作 他用。

  资产变现后的正常损失经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对管理维护工作不到位,人为造成资产因 变现、经营收入非正常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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