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84号 |
成文日期 | 2011-09-1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84号 |
成文日期 | 2011-09-16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在全区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债务的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督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优先偿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欠医务人员等个人和工程业主、设备供应商的债务。
(三)先化解后补助。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逐级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自治区医改办将组织审计监督机构对各地化解的债务进行逐笔审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公平、公正、公开。凡是锁定的债务都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化解。要坚持程序、过程、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债务化解的范围
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的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的来源
(一)旗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化债以旗县(市、区)为主,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二)盟市财政支持。盟市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主动支持所属旗县(市、区)的化债工作。
(三)中央及自治区补助。中央及自治区级财政对按期、如实、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机制的旗县(市、区)给予补助。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以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三)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备案。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到所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化债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上划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五)设立专户,单独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设立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六)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购置设备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七)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