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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6号
成文日期 1997-09-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6号
成文日期 1997-09-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9-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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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为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缓解。但是,目前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据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底,全区共有11个盟市、51个旗县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拖欠金额共计17777.15万元,问题是严重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各盟市要把保障教师工资发放列入对旗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总体目标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抓紧兑现。

  二、加快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对苏木、乡镇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中属于旗县级财政支付的部分,要继续由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足额拨款、不留缺口;民办教师工资属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各地区要确保公办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发办教师工资当年不拖欠。

  三、要抓住秋季农畜产品销售旺季的有利时机,集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兑现拖欠的教师工资,争取在年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大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治教。自治区教育厅要在年内认真进行一次调查,摸清底数;各盟市要将兑现教师工资的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汇总分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办发〔1997〕27号见《内蒙古政报》1997年第10期)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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