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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6号
成文日期 1999-09-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6号
成文日期 1999-09-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9-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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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分类进行详细登记,查清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

  (二)按照债务构成,分别对1996年前和1996年后两个阶段的高息借(贷)款进行清理和登记,彻底查清高息借(贷)款的真实情况及形成的原因。

  (三)对清理后实际反映的债权债务额,向债权债务单位和个人逐笔核实,理顺和明确乡村两级与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在认真做好清查的基础上搞好工作总结,形成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清查汇总表,制定各项制度和处理办法。

  二、清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

  苏木乡镇政府和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含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嘎查村、艾里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艾里村民小组。

  (二)范围

    上述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三)主要内容

  1.债权的清查:对乡村两级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款和应收利息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要分别对所属企业欠款、个人欠款、村提留尾欠、乡统筹尾欠、银行和信用社存款和其他应收未收款逐项进行清理,并与债务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帐面金额。

  2.债务的清查:对乡村两级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和应付利息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查实各项债务的来源、债务额度、债务期限和债务用途,分别核实各项债务的利息和逾期未还债务,并与债权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帐面余额。

  3.担保形成的债务清查:对乡村两级为所属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发生的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查实为所属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形成的债务和逾期债务,并与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对帐面余额。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安排 

   全区乡村两级债务清查工作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于1999年10月15日前完成。具体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8月1日前完成):学习宣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清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制清查报表,培训清查工作人员。

  (二)实施阶段(9月20日前完成):对乡村两级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实及帐务处理。

  (三)总结和抽验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逐级汇总,上报本辖区的清查工作总结和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汇总表;建立健全借贷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以及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出解决债务的办法。

  四、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乡村两级的债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清查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做到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报表格式,以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各地区的分管旗县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的落实,农业、畜牧、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建立上下联系制度,确保清查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搞好清查试点。为了保证清查工作质量,在准备阶段,各地应以旗县为单位,先选择1至3个有代表性和问题较多的乡村进行试点,掌握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三)以自查为主。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应以乡村自查为主,苏木乡镇要成立有嘎查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自查小组,嘎查村要成立有农牧民代表参加的自查小组。清查工作要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旗县人民政府要从农业、畜牧、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以农业或畜牧部门牵头(农业旗县以农业部门为牵头单位,牧业旗县以畜牧部门为牵头单位,半农半牧旗县由当地自定)的临时巡回检查组进行重点清查,及时帮助乡村解决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四)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清查项目,向农牧民据实逐项公布清查结果,苏木乡镇涉及嘎查村债务、债权的,要在各嘎查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范围内公布清查结果,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经群众认可,《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签字,《乡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由苏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嘎查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五)抽查监督。在乡村自查基础上,旗县农业、畜牧、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进行抽查验收。旗县对苏木乡镇的抽查面不低于50%。嘎查村的抽查验收以苏木乡镇组织为主,旗县对嘎查村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不低于10%。盟市有关部门要对旗县的抽验进行监督检查。对自查不彻底或未公布清查结果的乡村,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清查结果。

  (六)及时做好培训工作。抓好对清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是搞好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关键环节。各级财政、农牧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认真及时地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清查工作质量。

  (七)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做好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清理工作,必须建立和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苏木乡镇的债务清理工作,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负责农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理工作,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负责牧区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理工作。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将专门下达文件,印发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清查汇总表,并明确填报表格的具体技术要求。

  (八)分级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此项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各地必须落实好所需经费,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国办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务包袱沉重。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还有的地方乡级机构庞杂,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等等。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内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为保证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表格将乡村负债的有关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

  二、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今后,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只宜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单位、个人借款必须十分慎重。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定要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借(贷)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乡镇要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村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新的不良债务。项目建设和财务情况,包括借(贷)款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更不准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乡镇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禁止大吃大喝。

  要结合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坚决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的行为,国家不予保护。所有干部一律不得参与高利贷活动。乡村两级要把1996年以来的高利借(贷)款逐笔登记。对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征收,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贷)款代缴。凡凭借(贷)款缴税获得的“奖励”、“回扣”,必须全额退缴。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对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浪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乡村两级负债数量大,涉及面广,增长速度快,并且还在蔓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以农业部门为主,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把制止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事关重大。各地要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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