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对外经贸合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字〔2001〕55号 |
成文日期 | 2001-03-0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字〔2001〕55号 |
成文日期 | 2001-03-0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
(外经贸厅 计委 经贸委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五日)
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具体体现,对我区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拓展经济发展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有重点地开拓俄罗斯和蒙古国市场。
加强满洲里、二连浩特两个口岸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在现有互市贸易区、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基础上,辟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采取更加灵活的开放政策,使之成为我区乃至全国对俄蒙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中心。要在巩固传统出口渠道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的贸易方式。积极扶持包头百货股份公司等有实力的商业企业参与我国在莫斯科建立的“莫斯科中国商场”的经营,扶持满洲里华运经销公司、满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企业在俄罗斯赤塔州开办的水果、蔬菜批发中心、建材批发市场,以及包头糖厂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开办的白糖批发中心,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在此基础上,开发俄罗斯伊尔库斯克州、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图瓦共和国市场,开拓新的贸易渠道,力争使我区对俄蒙贸易取得更大的进展。
(二)有针对性地开拓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
发展中国家与我区在经济上有较强的互补性,经贸合作的领域宽,内容丰富,有广阔的合作前景,是我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重要对象。要从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要在拉美、非洲、东南亚、中东等地区选择与我区有合作潜力的国家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三)以我区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为主体,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求。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造就一批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强企业。要继续推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以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能力。要围绕品种、质量、效益和扩大出口这个中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力,为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提供坚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四)采取有效方法,注重提高对外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的效益。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必须贸易与投资密切结合。实行“贸易先行、产业跟进”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可采取“投石问路”的贸易方式了解其市场需求,在逐步占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形成销售网络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对外投资,开办工厂。尤其是对贸易壁垒国家,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加工、装配后,转向贸易壁垒国家出口。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工商、工贸联手开拓市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我区的商品缺乏了解,因此要支持工商联手、工贸联手,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充分利用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投资贸易中心和商品中心,把我区的名优产品打出去,取得市场认可,逐步拓展市场份额。
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必须实行投资形式多样化。企业可根据各自的优势和能力选择境外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对市场需求、资源状况、投资环境、合作伙伴等要进行深入调研,做到充分论证,反复比较,认真筛选,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继续扩大自治区优势产品直接出口。
要努力扩大我区粮食、煤炭、活畜、肉食、稀土、羊绒及制品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对于这些传统优势出口产品,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以高质量的产品占稳老市场,开拓新市场。要加快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通过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后劲。要认真贯彻以质取胜战略,树立信誉,扩大出口,严把质量关。
(六)大力开展以境外加工贸易为主的对外投资。
要引导和鼓励我区各类优势企业,利用自身具有的资金、技术、品牌,选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在境外建立加工装配型企业,带动我区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和劳务输出。要进一步巩固我区已在境外建成的加工贸易项目,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出口能力。总结和推广我区鄂尔多斯、鹿王集团和包头电子电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成功经验,带动我区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强市场调研,确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重点国家和地区,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我区优势企业进行开拓。要引导和鼓励我区有条件的企业以合资合作的形式投资开发俄罗斯、蒙古国的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
(七)进一步扩大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
充分发挥我区大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合作公司劳务合作的优势和作用,重点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承揽附加值高、能带动设备、技术、原材料和劳务合作的项目。要尽快培育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承包工程企业和国际合作公司,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向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市场,提高我区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总体水平。
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揽以实物支付工程款的项目,鼓励企业接受国内有市场需求的实物商品,允许企业经营和销售以实物支付方式进口的商品(国家专营商品除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实物支付商品的管理和配额许可证发放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外经企业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要高度重视承包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树立我区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八)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选择我区资信好、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争取执行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特别是对蒙古国的援助项目。同时,根据国家援外方式的改革方向,积极引导企业探讨和利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及优惠贷款等。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援外方针、政策,加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承担援外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维护我区执行援外项目的良好形象,以便争取更多的援外项目,促进我区援外工作的发展。
(九)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逐步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由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计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境外加工装配企业。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使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含各类基金和出口信贷等)进行资本项下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遵守科学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并建立项目投资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重点是控制好资金控制规模和投资方向。
二、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国办发〔1999〕17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5号)以及《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0号)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支持。
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从1999年起,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2000年还将追加。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为1%— 2%。
2、援外优惠贷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或使用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生产项目。
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借款性质,主要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国外资源、国内的设备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
4、进口国别财政政策补贴。国家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与少数发展中国家贸易不平衡的问题,补贴由于进口指定商品发生的亏损。
5、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企业对承揽工程时的担保问题。
(二)金融政策支持。
1、凡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属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可申请享受贴息,贴息额为正常贷款利息的50%。
2、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3、对经批准的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周转外汇贷款,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4、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银行可据行业投标意向,先行出具银行保函,待项目中标后再行报批手续。
5、允许境外加工项目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项目资本金。
6、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无需再申请经营资格。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
3、对境外加工贸易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四)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下作为实物投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比照出口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五)其它鼓励政策。
1、对已获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
4、除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国家外经贸部将外派劳务项目下放有关部委主管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试点企业集团及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或一级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上述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我区相应的财税、金融、外汇、外事等配套政策和办法,在用足、用好、用活政策上下大功夫,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是一项政策性强、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复杂工作。各盟市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认真调查分析,并结合我区产业和企业优势,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划。同时要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规划和目录加强对企业的引导。要进一步改善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税收、公安、外汇、海关、商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研究和咨询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我区重点投资地区的投资环境、项目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及时向企业发布,帮助企业搞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研。银行、保险、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机构要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我区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搞好信息收集,服务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维护我境外投资企业和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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