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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1〕56号
成文日期 2001-05-2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1〕56号
成文日期 2001-05-23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5-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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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水利、环保、规划、计划等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共同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十五”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为了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工作,自治区成立由建设、水利、环保、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各地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各地要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用水、管水、治水等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各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解决和预防城市出现“水荒”问题,各地一定要早作准备,积极开辟应急备用水源,要建立枯水期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城市供水危机。

  三、各地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地方性城市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城市居民必要的生活用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活和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逐步扩大这一制度的实施范围。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要认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定水资源的利用方向,控制用水量。

  四、“十五”期间,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当地的地下水资源进行一次详细的勘探,基本掌握水资源的储量和分布情况,并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和调整城镇布局,同时调整产业布局,适时调整城市经济结构。

  对于城市中的高耗水、高污染、产品过剩的用水大户,要责令其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必要时要实行关、停、并、转。对洗车、洗浴、净水生产等一些特殊行业,要通过合理调整布局,加强计量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行高水价等经济手段,严格限制这些行业的用水;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停向这些行业供水。

  五、要积极探索和引进节水高新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的使用,制定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在2001年6月前,对宾馆、饭店和新建的住宅小区等新建房屋的用水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仍旧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卫生器具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更换。对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更新为节水型器具。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中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建设、经济、计划等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缺水城市实施目标考核,并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进行检查。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示范工作,以带动城市节水工作、提高城市整体节约用水水平。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临河、二连浩特等城市力争在2005年达到全国节水型城市各项标准。

  七、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和污水排放工程的资金投入。特别是缺水城市,一定要抓好污水的净化再利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城市水工程建设。各地要广开筹资渠道,依靠市场机制开发、保护和利用城市水资源,推进城市供水、排水和水污染等行业的企业化管理。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BOT、TOT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供水、节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要盘活存量资产,实行资产经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新的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我区城镇供水普及率要达到95%,且所有的设市城市必须全部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我区所有的旗县必须全部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

  八、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要求,努力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供水工艺和设备,提高供水水质标准,达到节能、增效、降耗和安全运行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提高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水平,使我区城市供水水质不断得到提高。

  九、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实现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调控法制化,形成规范有序、共同发展、适度竞争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场体系,使全区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

  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活动,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企业和商业摊点,必须在限期内全部搬迁。

  十一、抓紧理顺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目前我区城市供水价格普遍偏低,由于供水原材料和电价等的上涨,部分地区供水的价格低于供水成本价,使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这不但不利于城市节约用水,同时也制约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合理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适时研究制定累进水价和季节水价政策。对于使用国家财政债券资金建设供水设施的城市,2001年城市供水价格要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保证借贷资金的偿还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十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内价传发〔1999〕21号)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至今仍未开征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开征。各地要抓紧进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工作。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征收标准均为生活用水025元/吨,工业用水045元/吨,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费用。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提高当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十三、各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井。同时要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对当地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水源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具备城市供水资质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十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对污染排放单位的审核和监管,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水质,要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放《城市排污许可证》。所有工业企业在2002年以前达到达标排放,对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核减其取水定额,严重的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把解决城市水问题纳入工作的重要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地做好这项工作。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强化管理职能,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已在《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1期上刊发。——编者注】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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