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传发〔2001〕10号
成文日期 2001-06-1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煤炭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传发〔2001〕10号
成文日期 2001-06-18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6-18 11:14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整顿乡镇煤矿的重大意义,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真正把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绝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责任制。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关闭工作,由各国有煤矿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由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已确定关闭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检查,履行程序,不打折扣。乡镇煤矿整顿必须严格按《紧急通知》要求,逐条整改。整顿合格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盟市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01年10月底仍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关闭。我区以往下发的有关煤矿关井压产和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各类文件中,凡与《紧急通知》不相一致的内容,以本《紧急通知》为准。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

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1〕25号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1.独眼井;

  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

  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四)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于应该关闭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对于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矿主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国有煤矿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积极协调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地方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