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308号 |
成文日期 | 2005-10-1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308号 |
成文日期 | 2005-10-1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招商引资是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推动下,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在规模和质量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来我区有些地区反映存在给乡镇下达硬性招商引资任务的现象,乡镇一级政府忙于招商,穷于招商,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政府机构的正常工作。 国务院乡镇机构集合改革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不许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凡是有类似现象的地区要坚决制止这一行为。在《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中也明确提出了“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一律不得对苏木乡镇政府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的要求。为使乡镇政府机构从繁重的招商引资任务中解脱出来,有效履行承担的职能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制止这一行为,今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希望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充分吸纳国内外投资,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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