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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5]337号
成文日期 2005-11-0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5]337号
成文日期 2005-11-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炭地质局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0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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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

  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内政字〔2005〕93号)精神,现就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2004年底在册的12710名离退休人员的所需经费(含工资、津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烤火费、菜金、取暖补贴、公用经费、特需经费等),从自治区财政应拨地勘费基数中划出,单列管理,单列核拨。今后国家政策性调资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应政策性补贴等增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解决。改革后原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符合条件退休的,其退休费通过核减地勘经费解决。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二、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标准,以离退休时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标准为测算依据。属地后新增加的边疆补贴、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已加入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加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标准测算。离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5000元划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文革基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个人账号标准的通知》(内组通字〔2004〕19号)的有关精神,纳入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对未加入医疗保险的4个地勘单位的2242名退休人员,暂按驻呼和浩特市单位医疗保险标准测算划拨,以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所在盟市加入医疗保险统筹。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精神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按应缴金额从原单位经费中划出。原单位在办理提前退休时已一次性结清的不再计算,其他单位无论执行与否均按当地政策规定标准划出。

五、离休人员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全部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划出。

六、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后,原单位的管理、服务职能不变,各单位要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离退休人员经费属于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核拨。各单位要单独建帐,单列管理,专项发放,不得挪用。每年度末由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八、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共同研究处理。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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