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7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0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7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03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利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我区于2007年3月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见内政发〔2007〕19号文件,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要求尽快上报我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并要求编制相关工作方案,作为《自治区实施方案》的一部分。为做好此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按照以下工作分工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各方签署关停协议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方案、自备电厂和趸售电网购售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规范电力项目建设程序的工作方案,牵头提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实施验收检查与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牵头制定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宣传方案。
(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提出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方案,制定实施差别电量计划的方案,提出开展关停机组电量指标补偿的工作方案。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关停机组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工作方案,建立在线监测和动态监控体系。
(四)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制定关停机组取水指标交易工作方案。
(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根据各地区及有关发电企业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制定保障供电的措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方案。
(六)各有关发电企业负责拟定本企业所属机组关停善后事宜处理的具体方案。
二、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上述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乔毓
联系电话:6919325
电子邮箱:nmgfgwnyc@163com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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