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电力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1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电力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1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参照变压器容量电费制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任何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自备电厂开征上述费用。
二、统一全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标准。系统备用费按变压器容量开征,每千瓦时2.5分;政府性基金每千瓦时征收2.81分,其中:农网还贷基金2分、三峡基金0.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1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和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暂不开征政府性基金。
三、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上网电价必须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电价执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为近期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对价格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全区各地自备电厂的甄别认定。电网公司要与自备电厂签订年度合同,确保自备电厂的自发电量不低于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电价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电价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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