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10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5-11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106号 |
成文日期 | 2007-05-11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及时、准确反映我区畜牧业发展状况,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现代化进程,促使我区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开始,在每年的牧业年度规定时间内定期开展全区夏季牧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牧业普查的数据是全面掌握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生产力布局调整的基础性资料,是客观评价畜牧业发展水平、监测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精心组织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要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工作,坚决杜绝在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普查方案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实际和各类牲畜的年度数量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统一制定下发了夏季牧业普查调查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调查方案,结合实际,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自治区和各盟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夏季牧业普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进行复查,以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三、积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夏季牧业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抽调大量的业务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依法统计。普查工作结束前,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