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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7]54号
成文日期 2007-06-0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07]54号
成文日期 2007-06-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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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盟市、旗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列入预算。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我区是全国的文物大区,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目前已经发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点近2万处。此次文物普查,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作为重点,同时做好已发现的2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复查工作。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2006年,我区已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和阿拉善盟等3盟市开展了普查试点工作。2007年6月至9月自治区文物局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继续在试点3盟市进行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我区要以旗县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数据库录入等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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