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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7〕304号
成文日期 2007-12-1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7〕304号
成文日期 2007-12-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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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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