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8〕14号 |
成文日期 | 2008-03-1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8〕14号 |
成文日期 | 2008-03-1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加强用地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统一预审内容,规范预审材料,明确预审权限,切实提高预审效率和质量。对违反规划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用。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
三、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一)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界定好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界限。对国家机关办公、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用地要先行实行有偿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划拨用地管理,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需要分期建设的,要根据近期建设实际需要提供土地。
(二)深入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以旧城改造待开发的土地、企业退出的土地、闲置土地和其他低效利用土地为重点,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方式,进一步扩大储备量。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储存,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盟市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5月底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将一些位置分散、难以利用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合,盘活利用。各地区进行土地置换时,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土地置换应主要在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涉及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供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条件,决定是否供地。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6月底前,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部开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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