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3〕33号 |
成文日期 | 2013-04-19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3〕33号 |
成文日期 | 2013-04-19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自治区法制办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3年5月15日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于6月15日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和步骤办理,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步骤自行决定,但务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附件3)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盟市的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情况。
(五)制定机关应当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发文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9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底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盟市在组织完成盟市本级清理工作的同时,也要对所属旗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部门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在本部门设立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派出机构所发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3年4月19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