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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5〕51号
成文日期 2015-04-1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5〕51号
成文日期 2015-04-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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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社会公益活动,是动员社会力量、汇集各方资源化解全区各类易受损人群人道危机的一项惠民工程。活动开展以来,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资金广泛开展了自然灾害救助、特困群众和困难学生救助、“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光明行”等救助活动,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为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做好2015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博爱一日捐”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困难群众人道需求较大,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筹集善款,开展广泛的人道救助,既是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培养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党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博爱一日捐”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开展好“博爱一日捐”活动。
  二、认真做好宣传和募捐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现代公益理念,褒扬爱心奉献行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参与,做到人人受教育、人人尽责任、人人献爱心,确保募捐活动圆满完成。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使善款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规范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让捐赠者放心、让社会公众放心、让受助者满意,不断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2015年“博爱一日捐”活动从2015年4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捐款可直接转账或将现金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西段自治区红十字会615房间,联系人:胡志行、孟昭卉,联系电话:4501210、4501204,开户名: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世纪六路支行,账号:150832650327)。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将捐款交至当地红十字会。
 
2015年4月14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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