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期学前
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87号)要求,在实施自治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以下简称“一期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
2011年至2013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74.72%,超额完成“一期三年行动计划”目标4.72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2个百分点。目前,全区有幼儿园3140所,较2010年增加1101所,在园幼儿总数55.9万名,较2010年增加17.82万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42 %,“入园难、入园贵、入园远”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底子薄、欠账多,学前教育仍是我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办园主体地位不强、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运行保障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幼儿教师数量短缺、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因此,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还需进一步巩固“一期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继续扩大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
(一)坚持公益普惠。
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公办民办并举,新增资源的重点既要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倾斜,又要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幼儿园增速加快的需求,同时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资助力度。
(二)注重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量质并重,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体制机制。
着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体制机制,在经费投入、用人待遇、标准管理、部门协作等方面予以突破。
(四)强化政府职责。
切实落实旗县(市、区)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主要目标。
截至2016年底,全区新增幼儿园1200所(含2014年增量400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1.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2015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00所,其中新建330所,改扩建70所,新增学位73000个;2016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00所,其中新建350所,改扩建50所,新增学位51000个。
2.突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苏木乡镇公办幼儿园实现独立建制,嘎查村幼教点由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园统筹管理。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幼儿园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建设民族幼儿园,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3.健全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确定学前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形成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办学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
4.加强管理,整体提高保教质量。贯彻落实教育部《3至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提高幼儿园教师、保健人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扩充增量,多种途径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承接“一期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项目,重点在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增设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推广“大村独办,小村联办”,“苏木乡镇中心园辐射嘎查村、自然村”等成功办园经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2.大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3.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政策,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4. 挖掘潜力,规范管理,为适龄儿童入园提供更多学位。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入园年龄规定,学前教育普及率较低地区的幼儿园,不准挤占学前教育资源招收低龄和超龄儿童。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1.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费投入比“一期三年行动计划”的投入只增加不减少。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主要用于公用经费、项目建设、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及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统筹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农村牧区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等项目资金,切实保障扩大学前教育规模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同步发展。
2.推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共担机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切实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自治区到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城乡低保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牧区蒙语授课幼儿园免除保教费。
4.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加强对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规范聘用标准和程序,实行公办幼儿园编内编外教师同工同酬政策。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加快幼儿园教师补充、配备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转发
2.加大培养、培训力度。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意见》(教师﹝2012﹞11号)精神,加大学前教育师范生培养力度,实施自治区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计划,重点实施幼儿教师国培计划和区级培训项目,三年培训骨干幼儿教师5000名、园长1500名、学前教育教研员200人。盟市、旗县(市、区)制定培训计划,2016年底,完成属地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
3.加强教师骨干体系建设。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幼儿园名师骨干体系,加大全区优秀幼儿园园长、教研员评选力度,加强学前教育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人员,旗县(市、区)专职教研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定期对区域内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4.加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建设,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研究制定自治区学前教育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工作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试点地区、试点幼儿园以点带面工作,建立健全具有我区特色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运行机制。建立自治区学前教育资源服务平台,推进学前教育网络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自治区示范园和优秀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5.科学施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四)强化监督,健全完善幼儿园监管体系。
1.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系列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属地幼儿园纳入类级评定范围,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2.综合治理,全方位保障幼儿园安全、稳定运行。卫生、公安、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幼儿园要配齐专职保安,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师生安全。严禁幼儿园使用园车接送幼儿。
3.严格治理无证办园。旗县(市、区)要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分类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对符合办园条件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在妥善安置幼儿入园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做好本级“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科学研判,认真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逐级编制实施“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各盟市“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建立自治区学前教育项目补助机制。
对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以及国家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公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坚持和完善省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切实发挥自治区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督导,健全奖惩和问责机制。
继续将学前教育纳入专项督导内容,分年度对“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区“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盟市、旗县(市、区)予以表彰,对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的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