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39号 |
成文日期 | 2016-04-2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6〕39号 |
成文日期 | 2016-04-2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主动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作为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作为承办工作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办理落实好审议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收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审议意见后,要对照审议意见,认真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计划,落实办理任务,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议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各承办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健全办理机制,细化办理措施,积极主动做好办理工作。
三、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汇报,定期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可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研究,推动审议意见的有效落实。
四、各承办单位要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效率,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办理结果报告,对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承办工作难度较大的,最迟应在6个月内提出办理结果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应当明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改进措施和实际效果,没有按期落实审议意见的要说明原因。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重点。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的督查,对承办审议意见各环节工作进行专项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全程跟踪督促办理。要适时采取实地调查、主动协调、电话督查、发督办单等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六、自治区各部门要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对办理落实审议意见不认真、工作推诿、敷衍应付,影响审议意见正常办理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
七、自治区各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将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八、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办法》及本意见的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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