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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6〕92号
成文日期 2016-05-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6〕92号
成文日期 2016-05-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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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底前,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整合精简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四、职责分工

  (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委、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成立工作组。按照梳理出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需登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qb.sacinfo.org.cn/pub,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见附件),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至2月)

  自治区质监局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上传至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二)评估阶段(2016年3月至5月)

  1.成立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

  2.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3.开展评估。

  (1)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和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

  (2)依据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整合精简结论应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4.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各相关部门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5.形成文字记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6.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各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6月至11月)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的我区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示60天。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1.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定。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2.发布。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标准化专业机构要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平台保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清理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工作中,需使用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进行数据报送、信息查询、汇总统计、交流反馈。

  (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办发〔2016〕3号文件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附件:平台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表


附件下载:平台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表.docx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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