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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50号
成文日期 2016-08-0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16〕150号
成文日期 2016-08-0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8-0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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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为国家批复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电站上水库为高程1595米以下区域;电站蓄能下水库(拦沙坝坝址与拦河坝坝址之间区域)为高程1129米以下区域;拦沙坝坝址以上为高程1114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植树造林。

  四、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内蒙古芝瑞抽水蓄能电站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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