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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74号
成文日期 2017-04-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74号
成文日期 2017-04-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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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责任,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林业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停止象牙定点加工和销售单位名录,及时公布我区加工和销售单位名录并发布公告;工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为象牙制售单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不再受理经营范围涉及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加强市场监管,禁止在市场摆卖象牙及制品;文化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象牙雕刻相关从业者的转型发展,对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帮助技艺名师和传承人到博物馆等机构从事相关修复工作,引导使用其他替代品。
  二、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加工销售、运输、走私象牙及制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严查网络非法交易;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监管,依法对象牙走私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破。对来源合法的象牙及制品,应到林业部门申请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三、加强宣传,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象牙及制品非法交易行为,营造有利于保护象等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
  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象的保护,打击象牙非法贸易,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期分批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2017年3月31日前先行停止一批象牙定点加工单位和定点销售场所的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国家林业局要确定具体单位名录并及时发布公告。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经营范围涉及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
  二、积极引导象牙雕刻技艺转型。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后,文化部门要引导象牙雕刻技艺传承人和相关从业者转型,对象牙雕刻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留下其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等详细资料;对象牙雕刻技艺名师,鼓励其到博物馆等机构从事相关艺术品修复工作;对象牙雕刻技艺传承人,引导其用替代材料发展其他牙雕、骨雕等技艺、非营利性社会文化团体、行业协会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象牙雕刻工作室,从事象牙雕刻技艺研究及传承工作,但不得开展相关商业性活动。
  三、严格管理合法收藏的象牙及制品。禁止在市场摆卖或通过网络等渠道交易象牙及制品,对来源合法的象牙及制品,可依法加载专用标识后在博物馆、美术馆等非销售性场所开展陈列、展览等活动,也可依法运输、赠与或继承;对来源合法、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后,可在严格监管下拍卖,发挥其文化价值。
  四、加强执法监管和宣传教育。公安、海关、工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继续加大对违法加工销售、运输、走私象牙及制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缉、摧毁非法加工窝点,阻断市场、网络等非法交易渠道,要广泛开展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象牙及制品非法交易行为,营造有利于保护象等野生动植物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顺利进行,并妥善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安置、转产转型等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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