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18〕3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字〔2018〕3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包头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达茂旗塔布河水库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在达茂旗塔布河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达茂旗塔布河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三、除正常工作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达茂旗塔布河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范围内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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