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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政府令第231号
成文日期 2018-06-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政府令第231号
成文日期 2018-06-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6-0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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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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