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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1〕114号
成文日期 2021-12-1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21〕114号
成文日期 2021-12-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2-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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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房产税的请示》(赤政发〔2021〕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百货有限公司、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6月房产税和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2020年7月至12月房产税合计6733043.67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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