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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3〕92号
成文日期 2023-12-28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3〕92号
成文日期 2023-12-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3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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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

此次公布中未明确具体区片的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组,征地补偿标准按该苏木乡镇所属旗县(市、区)或者该嘎查村组所属苏木乡镇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属旗县(市、区)最高标准补偿执行。

二、加快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执行。2024年1月1日后,开展土地征收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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