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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度)》的批复

    赤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度)的请示》(赤政报〔2024〕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度)》,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2-1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的批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核批准〈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的请示》(包府报〔2024〕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4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2-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的批复

    通辽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科尔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的请示》(通政发〔2024〕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通辽市科尔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通辽市科尔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2-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兴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拟建的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是自治区水网规划建设的大型灌区。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扎赉特旗达拉吐灌域、巴雅灌域、丰屯灌域、胡尔勒灌域、巴彦套海灌域、其格吐灌域、哈日车勒灌域、乌都岱灌域、宝尔胡舒灌域、后音德尔灌域、小城子灌域、都尔本新灌域和努文木仁灌域,具体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四、考虑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 ,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五、加强对文得根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2-0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为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建立稳定的自治区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全区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制定实施盟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盟市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自治区各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登记,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全区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全区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盟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盟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盟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盟市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四)知识产权保护将全区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区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区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区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全区性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自治区级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盟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盟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盟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盟市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盟市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全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区内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将盟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盟市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盟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将自治区与外国地方政府、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自治区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保障措施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盟市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盟市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由盟市承担,避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11-2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低空空域是发展低空经济和通航产业的基础。为进一步深化全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助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建立“军地民”三方协同管理机制为重点,以搭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为依托,以满足军方、民航管理要求和用户低空飞行需求为导向,以低空空域动态管理、灵活使用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规划引领、需求牵引、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稳妥有序布局基础设施,先期建设数据信息平台,同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到2027年,全区低空空域充分释放、高效利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有效覆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高效运行,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军地民”三方低空空域协同管理体系基本完善。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军地民”协调机制。加强军方、地方政府、民航部门空管手段建设和信息交互,建立空域管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和北部、中部、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1名领导担任,负责统筹推进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事务。各盟市可建立“军地民”三方对接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完成时限:2024年12月)(二)合理划设低空空域。按照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空域分类划设原则,统筹“军地民”航空运输需求,开展低空空域资源调查评估,摸清管理使用现状、需求和场景,编制低空空域规划,明确不同空域属性类别、功能定位,完成3000米以下自治区全域管制、监视、报告空域分类划设,精细划设低空空域航线;建立空域资源档案,满足区域内低空飞行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三)搭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全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运行管理、飞行服务保障、通信监视3个支持系统,联通军民航飞行管理、情报、航空气象等系统,贯通低空飞行各部门单位、各环节,实现低空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为军民航管理部门单位和低空用户集中办理审批报备,提供通信监视、应急救援、无人机监管等一体化飞行服务,实时共享低空空域使用状态,统一分配空域、航线,实现低空空域在不同时间、不同高度的灵活转换。(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四)稳妥有序布局基础设施。编制低空基础设施规划,有序建设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起降场等设施,满足低空航空器起降需求。摸清补盲设施数量和位置,利用北斗数据链、5G、5G-A等通信技术,科学布局建设通信、导航、监视、低空气象等信息基础设施,按需实现低空通导监有效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军民融合办,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6年12月)(五)构建安全高效运营模式。组建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维。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完成时限:2025年6月)(六)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推动出台自治区低空空域协同运行规则、无人机地方性法规等法规制度,为低空空域管理服务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建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专班,负责与军队、民航沟通对接,推动建立“军地民”协调机制;指导组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指导编制低空空域和基础设施规划,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年度任务清单,细化落实举措,定期调度进展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加强政策支持,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起降场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强化科技引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加快低空领域技术升级、成果转化。鼓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产教融合,支持企业承担各类低空科研项目,开展人员培训,打造专业人才队伍。

    2024-11-1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兴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拟建的乌布林水库工程是自治区水网规划建设的重点水源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涉及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白音居力合嘎查、乌布林嘎查,具体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四、考虑乌布林水库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五、加强对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