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3〕32号),该管理办法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新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较上年有所增加: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每生每年650元增加到720元、初中由每生每年850元增加到94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35元增加到33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原标准为年生均200元)。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项目补助标准未有变化。该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