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促进医药机构健康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自治区医保局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医药机构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医药服务。
《办法》立足现有医保定点资源及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区域服务半径、服务人群数量、就医需求及流向等因素,合理规划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向服务空白和相对不足区域延伸,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同时,要充分考虑群众健康需求和医药发展需要,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全面、均衡、多样化的医药服务,促进医药市场和医疗保障服务协同、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提出,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等服务实行医保结算分级管理,从而引导医药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据悉,国家医保局近期也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在制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范本中,对定点药店需要具备的人员、信息化、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以及服务类型公示、药械采购、销售价格、集采药品配备、处方服务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考核、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为医药机构规范服务提供了依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与医保定点协议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健全定点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引导医药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营造规范有序、安全可靠的医药服务环境,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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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促进医药机构健康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自治区医保局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医药机构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医药服务。
《办法》立足现有医保定点资源及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区域服务半径、服务人群数量、就医需求及流向等因素,合理规划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向服务空白和相对不足区域延伸,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同时,要充分考虑群众健康需求和医药发展需要,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全面、均衡、多样化的医药服务,促进医药市场和医疗保障服务协同、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提出,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等服务实行医保结算分级管理,从而引导医药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据悉,国家医保局近期也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在制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范本中,对定点药店需要具备的人员、信息化、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以及服务类型公示、药械采购、销售价格、集采药品配备、处方服务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考核、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为医药机构规范服务提供了依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与医保定点协议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健全定点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引导医药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营造规范有序、安全可靠的医药服务环境,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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