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八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对检疫涉及的个人信息等,该法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进境的外国人若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另外,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还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此外,对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支持IPv6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客户端
蒙速办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八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对检疫涉及的个人信息等,该法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进境的外国人若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另外,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还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此外,对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