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
,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

通知公告
  • 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列84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植保植检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内蒙古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呼和浩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二、有关事项(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重新审核。(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5年4月15日

    2025-04-15
  •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

    近期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第一季度全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2025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对全区正在运行的543个政府网站进行抽查,共抽查361个,抽查比例为52.73%。其中,自治区本级网站43个,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115个,各盟市部门网站203个。其中存在问题的政府网站9个,抽查合格率为97.51%。81.9%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对常见咨询作出有效答复。(二)2025年第一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对全区4989个政务新媒体进行抽查,共抽查2392个,抽查比例为47.95%。其中不合格新媒体9个,总体合格率为99.62%。(三)2025年第一季度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共采用信息346条,其中各盟市178条、自治区各部门168条。包括时事新闻类信息180条,政务公开类信息18条,互动交流类信息14条,政策解读类信息3条,共建栏目131个。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网站方面。个别网站重要栏目更新频率不高、政策解读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文件与解读关联度较差。部分政府网站技术保障能力不足,搜索功能不强、搜索结果不够精准。个别政府网站页面设计不规范、兼容性能不适配、功能整合不到位,部分链接无法正常访问。(二)政务新媒体方面。部分政务新媒体“低互动、弱联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政务新媒体存在链接失效情况,有关栏目功能无法使用。个别政务新媒体发布审核不严谨,发布内容存在错别字、表述不规范等情况。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内容更新保障机制,严格把控发布信息质量,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无误。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放到与政策制定同等重要位置,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实现政策解读从“有”到“优”的质量提升。及时更新维护已开设栏目,优化调整不合时宜、无有效内容的栏目,杜绝出现空白栏目。加强链接地址巡查,及时清理失效链接。(二)加强政务新媒体发布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具体流程,健全审核、发布工作责任,加强对发布或转载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审核把关。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提升政务新媒体工作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2025-03-2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切实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扎实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推动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谋划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等重要事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区实践中实现率先突破。二是强化理论武装。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政府常务会学法的重点内容,通过邀请专家学者解读、组织专题研讨交流等方式提升学习质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在干部网络学院开设“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专栏,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三是强化考核督察。认真开展全区法治建设实地督察,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督察发现的190个问题已全部整改。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强化结果运用。二、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各级政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一是改进政务服务。全面实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自治区本级保留行政权力事项1304项。做好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将公开事项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拓展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监督检查“十公示”。自治区本级72个部门3406个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完成国务院明确的13个事项基础上又推出10个,环节、时限、材料均压减70%以上。二是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成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共享数据资源库,归集数据超过35亿条,数据目录编制率达到100%,有力支撑了15.9万项政务服务实现“免证办”。三是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以实施诚信建设工程为抓手,一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提高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大政府失信行为排查整改力度,公布诚信达标企业23万家,通过“个体蒙信贷”平台向1.44万户个体工商户授信49.93亿元。三、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一是提升立法质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专家智库作用,提高立法前瞻性和精准度;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63个,征集社会公众意见1600余条;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将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等重点法规,完成审查立法项目30件。二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前置合法性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协议等670件,审查报备重大行政决策项目183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13轮次,累计梳理审查文件3万件次,修改41件,废止、失效81件。三是推进备案审查规范化建设。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备案范围和程序,细化审查标准,全年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610件。四、着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加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全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监督人员308名;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基本建成。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10537名。二是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深入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治区26个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形成行政执法事项1431项,将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优化调整为56项,实现“一苏木乡镇一清单”。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放电子行政执法证10626个。三是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案件1.5万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3031份。实施“三省一区”联合治超,查处“百吨王”超限超载车辆3238辆。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6511批次,同比减少756批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整改涉企行政执法问题359个。五、加快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订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预案,出台自然灾害、医学救援实施方案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等实施办法,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协同机制、灾害事故应对处置现场指挥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试点工作,确定试点苏木乡镇38个。新建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21支,累计组建自治区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49支,组建自治区人民医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三是引导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嘎查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依法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六、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化“四所一庭”联动机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9.3万件,调解成功率99.26%。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构建起五级双向贯通的信访代办工作体系,全区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6.5%。提升行政复议和应诉质效,修订自治区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1301件,同比增长164%,调解和解率为23.2%,纠错率为20.5%,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保持在99%以上。七、全面开展全民守法普法工作。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全社会成员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形成遇事找法习惯,提高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一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扎实推进“八五”普法,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模式,“‘八五’普法大家谈”系列直播收听收看人数超过2.3亿人次。培育“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1.04万户、“法律明白人”5.7万名,组建“网络法律明白人”队伍。持续开展“北疆普法万里行”和“我最喜爱的法治乌兰牧骑”基层行系列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法治文化。二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建设30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12348热线通话量达33.8万余通,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机构办理法律事务61万余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4万余件,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援助8906人次,追索劳动报酬共计1.4亿元。深化“万名律师进乡村”、“万所联万会”活动,赴企业开展“法治体检”6300余次。三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人才库,打造涉外律师事务所4所、公证机构11家,呼伦贝尔市“北疆国际法务区”挂牌运行。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还需压实,诚信建设成果还需巩固,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机制有待完善,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还有薄弱环节,等等。对这些问题,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2025-03-12
  •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

        近期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四季度全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第四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一)2024年第四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对全区正在运行的545个政府网站进行抽查,共计358个,抽查比例为51.8%(详见附件1)。其中,自治区本级网站42个,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115个;各盟市部门网站201个。其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政府网站8个(详见附件2),抽查合格率为97.77%。87.93%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对常见咨询作出有效答复。(二)2024年第四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对全区5092个政务新媒体进行抽查,共计2388个,抽查比例为46.9%。其中不合格新媒体5个,总体合格率为99.79%(详见附件3)。(三)2024年第四季度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共采用信息412条,其中各盟市203条、自治区各部门209条。包括时事新闻类信息209条,政务公开类信息46条,互动交流类信息13条,政策解读类信息13条,共建栏目131个。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网站管理不到位。部分政府网站未根据不同网络终端自适应调整布局,导致网站页面在不同终端浏览器中存在内容显示不规范的情况;个别政府网站未尽到栏目管理建设职责,存在多个空白栏目;部分政府网站页面设计不规范;部分政府网站调查征集功能建设不完善,未明确问卷征集周期时限,未及时公布调查结果;部分政府网站存在无效链接;个别网站存在对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二)政务新媒体运维不规范。部分政务新媒体账号活跃度较低,存在卡点更新信息的情况;个别新媒体账号互动回应效果不佳,有的未开设留言信息反馈渠道,网民留言办理不及时。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做好2024年政府网站工作报表发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文件要求,于2025年1月15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完成填报工作。各盟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本地区《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集中发布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二)压实政府网站主管主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网站建设主体责任,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链接可用、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错整改。(三)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账号开设、变更及关停申请流程管理,对新开设的账号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对拟关停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更公告,并加强与第三方平台沟通,推进账号注销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注销完成后及时通过“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关停流程。各主办单位要对保障能力差、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进行整合优化,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     附件:1.自治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docx       2.自治区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情况.docx                               3.自治区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xlsx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2024年12月27日

    2024-12-27
  •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畅通全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及受理部门予以公布。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4.《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5.《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试行)》6.《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二、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七)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三、申请文件(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见附件1)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4)证据材料清单。(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二)主体资格证明1、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要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请求人是外国人的,要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1.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3.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四)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3),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四、受理规定(一)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管辖范围1、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2、级别管辖。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按照下列分工执行:(1)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2)设区的市级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3、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五、办理流程六、办理期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七、收费情况无。八、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九、受理渠道和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 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4.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2024-10-14
  •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

         近期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三季度全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季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一)2024年第三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对全区正在运行的546个政府网站中抽查363个,抽查比例为66.48%(详见附件1)。其中,自治区本级网站42个,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115个;各盟市部门网站206个。存在严重问题的政府网站有12个(详见附件2),抽查合格率为96.69%。有85.34%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对常见咨询作出有效答复。(二)2024年第三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对全区5178个政务新媒体中抽查2375个,抽查比例为45.87%。其中不合格新媒体有6个,总体合格率为99.75%(详见附件3)。(三)2024年第三季度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共采用信息496条,其中各盟市280条、自治区各部门216条。包括时事新闻类信息270条,政务公开类信息57条,互动交流类信息15条,概况类信息11条,政策解读类信息12条,共建栏目131个。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网站方面。一是部分政府网站未将值班读网制度落到实处,有的门户网站存在多个空白栏目,有的部门网站首页信息超过2周未更新,有的政府网站发布日期不规范,存在伪造发稿日期行为;二是个别政府网站对留言办理工作缺乏重视,有的网站超过3个月未回应网民咨询留言,留言办理质效不高;三是部分政府网站未及时处理网站改版、升级遗留的问题,未对历史栏目、失效信息进行及时清理,以致网站存在大量错误链接。(二)政务新媒体监管不到位。有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长期不更新,部分微信公众号长达三个月未更新;有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仍未按要求开设互动交流渠道,未及时答复网民咨询信息;有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仅发布注销公告并未按要求完成注销工作。 附件:1.自治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2.自治区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情况       3.自治区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2024-09-2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查阅渠道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刊登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载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为便于公众及时查阅,现就《政府公报》查阅渠道通告如下。一、《政府公报》纸质版公众可在本地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场所,查阅《政府公报》纸质版刊登的内容。二、《政府公报》电子版公众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政府公报”专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和内蒙古图书馆等部门单位微信公众号,以及“蒙速办”、“草原云”、“奔腾融媒”等APP“政府公报”专栏,阅读检索、转发分享、下载打印《政府公报》电子版刊登的内容。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