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铁路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24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1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铁路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24号 |
成文日期 | 2007-03-1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2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通信
4.4指挥和协调
4.5紧急处置
4.6 救护和医疗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保价保险
5.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处罚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发生行车大事故,即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3)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修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4)实行分工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境内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应急预案、铁路其他相关运输事故等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和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1.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自治区成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的副主席担任;
执行指挥长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主要领导和各合资铁路公司总经理担任;
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的副秘书长担任;
成员主要由自治区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资储备局、新闻办公室、外事办公室,驻地武警及消防部队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具体负责自治区境内铁路发生的重大、大行车事故的处置指挥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指定。
(2)自治区境内铁路发生重大、大事故以下的其它行车事故时,由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各铁路局)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程序。各相关铁路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相关铁路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铁路局办公室、安监室、运输处、调度所、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货运处、宣传部、物资处、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管内各合资铁路公司、铁通分公司负责人组成。
(3)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各铁路局应急救援请求,作出应急支援决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2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各相关铁路局负责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性质、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报告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支援请求等。
(2)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协调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有关防疫工作。
(3)自治区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及自治区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交通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5)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协助处理旅客列车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以及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的行车事故。
(6)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7)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消防支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部队、消防战士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8)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助处置地方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 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自治区境内各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工作,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所属铁路局调度所值班科长和安监室值班监察,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分钟;各铁路局调度所值班科长和安监室值班监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铁路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本部门负责人,由铁路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铁路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处置。
对确需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 应急响应
自治区境内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响应是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的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的救援行动。具体见“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
当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其它地质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行车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在启动《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当行车事故涉及以下情况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涉及列车重大火灾的行车事故,启动《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车事故,启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涉及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的行车事故,启动《铁路处置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应急预案》。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时。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在接到I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赴行车事故地点先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故损失及范围。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时。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本预案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实施救援组织工作。
③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指挥部,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卫生厅、新闻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铁路局有关人员组成。
④开通与铁道部及事发地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⑥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⑦协调实施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提出的其他支援方案。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Ⅲ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时。
④铁路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境内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需要启动本预案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Ⅲ级响应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境内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负责启动。
4.1.4发生Ⅳ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自治区境内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指导基层运输站段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相关铁路局按照铁道部规划,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各相关铁路局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告铁道部。
4.3通信
4.3.1各相关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地方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 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实施“立接制”服务。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全权负责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协调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调集和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协调所属单位、人员积极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3)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应急处置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先期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秩序维护、现场保护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立即成立自治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4.2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其管辖内行车事故的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铁路救援队伍,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请求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给予增援。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及增援请求后,立即派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扩大。
(5)应急状态时,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所属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等机构决策参考。
4.4.3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专业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5.3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指挥应急处置;并通过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2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工作和防疫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对需使用汽车等其它交通工具进行旅客或群众疏散转移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进行。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铁路局公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调配合。必要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自治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发生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路部门负责。
铁路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或授权的铁路局负责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铁道部应急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相关铁路局、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相关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指挥小组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的规划和组织,负责建立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按要求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各铁路局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都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抢险救援物资,整合消防、医院等救援资源,确保救援力量的充足和快速出动。
6.7资金保障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公司要按计划和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地方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铁路局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处罚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响应过程组织与行动图(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