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4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1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7〕43号 |
成文日期 | 2007-04-1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盟市、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I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技术规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冰凌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凌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自然和非自然突发性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工业生产和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依法约束人的行为,既要利用水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石油、电力、通信、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
2.1.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自治区主席
常务副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内蒙古军区副参谋长
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内蒙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水文总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内蒙古石油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的参谋长为指挥部成员。
2.1.2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负责拟定全区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部署、组织和检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4)负责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
(5)负责自治区及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和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7)及时掌握汛情、旱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区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
(8)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内蒙古军区: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的命令、指示,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对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进行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归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进行储备、调剂和管理。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旱涝等灾害情况;组织林区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内蒙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信息和供货渠道。
内蒙古水文总局:负责各大江大河、水库及全区各地的水情、雨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电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
内蒙古石油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应。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方式;对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1.4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调度全区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江大河分水枢纽的水量。负责自治区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和检查盟市及重点防洪旗县(市、区)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大江大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指导和审查各盟市的防御凌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及旱情调研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意见、自治区本级安全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意见和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先进技术培训、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自治区本级抗旱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区的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农情、土壤墒情)、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2.2盟市、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要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组织,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情势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抗旱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的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1小时内由所在地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自治区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或防凌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凌和防汛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凌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的应急无线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自治区检查组主要是在盟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责任人签字认可。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对群众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自高向低分为四级。
4.1.2进入主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黄河、辽河、嫩江干流内蒙古段和红山水库、三盛公水利枢纽、绰勒水利枢纽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各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旗县(市、区)可越级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河段的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3)大型及列入全国重点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多个盟市发生特大干旱;
(5)多个盟市所在地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防汛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2)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4)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一级支流堤防有发生决口的险情;
(3)一般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4)多个盟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盟市发生特大干旱;
(5)多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部分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从水利厅及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由1名水利厅副厅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4)相关盟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盟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盟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5)多个盟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由1名水利厅副厅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
(4)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盟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盟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Ⅳ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盟市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旗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7.1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值班室上报。
4.7.3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并及时续报详情。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当出现水旱灾害或水源地受污染情况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盟市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电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5.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电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自治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 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e.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自治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自治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自治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地方组织运输。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自治区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自治区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申请调用,所需费用由地方负责。
5.2.8资金保障
(1)自治区向国家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盟市;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自治区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构成。自治区级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当汛期或旱季临近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情旱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自治区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建立自治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自治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编制江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出现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等情况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市、区)及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自治区或盟市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应尽快修复;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补偿
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各级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设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至5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至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至8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至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盟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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