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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9〕16号
成文日期 1999-02-0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9〕16号
成文日期 1999-02-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2-0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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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1期)精神,解决化肥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化肥流通管理体制,取消自治区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取消指令性计划后,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的实际,为避免化肥市场波动过大,自治区计委要继续会同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搞好全区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地区间产需平衡衔接。

  二、进一步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化肥生产企业可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含基层供销社)和农业“三站”(指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同时允许农垦、林业、烟草等单位在本系统内销售自用化肥。除《通知》中规定的上述单位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经营业务。在区内生产的化肥满足供应的前提下,化肥销售部门(含批发、零售部门)应优先从区内化肥生产企业及自治区农资公司进货。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多种形式的产销关系。鉴于我区实际情况,为确保全区化肥保量稳价供应,自治区农资公司及各级农资公司要凭借自身优势进一步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通过改革现行经营体制,组建全区性农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龙头作用,确保全区化肥等农资供应。

  三、建立和完善救灾化肥储备制度。自治区计委应会同自治区供销社和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救灾需要,积极申请国家救灾化肥储备;如数量不足时,亦可进行自治区救灾化肥储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财政厅、供销社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化肥进口配额管理。自治区经贸委要积极向国家申请进口配额,并把配额(边境小额贸易配额除外)全额下达给自治区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由其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进口,但不得自行调剂进口配额。

  五、改革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局要对内蒙古化肥厂、乌拉山化肥厂以及区内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在浮动幅度内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同时核定自治区农资公司利用地方外汇配额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自治区物价局应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同时也要制止企业低价倾销。

  六、继续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做好生产和销售工作,组织工商、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化肥市场管理,严格实行化肥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打击无证照经营和非法经营。工商管理部门在发放化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时,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凡不具备经营资格者,一律不予发放。物价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控,确保化肥价格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的生产和流通,共同做好化肥供应工作,支持我区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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