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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8号
成文日期 1999-08-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8号
成文日期 1999-08-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粮食顺价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1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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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目前,我区粮食库存数量很大,为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实行粮食顺价销售目标责任制。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3月底,全区销售粮食200万吨,其中地方自营出口50万吨,并逐级分解到各盟市、旗县粮食购销企业。纳入党政责任目标管理。各盟市要制定具体奖惩办法,按粮食年度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二、各盟市、旗县政府一把手是粮食顺价销售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

  三、所有粮食购销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和市场主体,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有权自主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四、按照粮食顺价销售原则,能销哪年的粮食就销售哪年的,能销售哪个品种就销售哪个品种,允许以新粮价格销售陈粮,加快“推陈储新”。

  五、从1999年起,在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超储费用补贴总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补贴办法。可降低或取消超储环节的费用补贴,用于粮食顺价销售奖励,即粮食销出后补贴到位。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盟市自定。

  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从1999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七、粮食运销,铁路运输部门除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对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八、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扩大粮食销售队伍。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可采取取消销售人员工资(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和差旅等费用,其收入从实际粮食销售回笼货款中按10元/吨提取销售费用,在经营费用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九、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对顺价销售粮食回笼货款,按销售量计收贷款本息;对财政拨补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超储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要分别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超储粮食占用的贷款计划利息,费用补贴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玉米出口工作。计划、粮食和外贸等部门要提高效率、密切配合、积极寻找客户,做好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组织粮源等工作,扩大玉米出口,确保玉米出口任务顺利完成。

  十一、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用于奖励粮食销售任务完成出色的盟市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区直企业。具体奖励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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