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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7号
成文日期 1999-09-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9〕37号
成文日期 1999-09-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9-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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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近期在全区开展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试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乡镇(含苏木,下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直实行单位自设帐户,自收自支,自行核算的“多户分管”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基层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会计核算单位多。一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都在10个以上,且会计岗位多是兼职,有的甚至站长、会计、出纳一人承担,自行审批、自行用钱、自行做帐。二是银行帐户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都设有支票帐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等形式的银行帐户,款项的支用大多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难以对其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是不规范帐目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普遍使用“流水账”、“包包帐”,自设乱用会计科目,帐帐、帐实、帐证不符,有的甚至长期不记帐、不报帐、不结帐,会计档案长期不整理或不按规定整理,以至人走帐无。四是违纪问题较为严重。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过多过滥,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用款审批制度,挪用上级专项拨款,收入不入帐,收费票据不规范,白条列财务支出,乱发奖金补贴实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坐收坐支等现象较为普遍。五是资金使用效益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自筹资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大多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乡镇政府不能统筹安排、调控和使用,相当一部分建设发展性专项资金被挪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零户统管”是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以提高财政管理效益为目的,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由乡镇财政机关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一种新型财务管理体制。“零户统管”的具体运作方法为:第一,在保持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银行帐户和存折户(包括过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和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开设的银行帐户及存款余额),全部转入乡镇财政专户。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专款)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收款单位,不再经过单位银行帐户中转。第二,乡镇财政机关设总预算会计、统管会计、现金会计岗位,行政、事业单位设报帐员岗位,单位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业务,由行政、事业单位报帐员到乡镇财政所集中办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财务收支业务。集中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会计,不再进行会计核算,统管会计业务由乡镇财政机关择优聘用1至3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人员承担,代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统管会计由乡镇财政机关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调度,单位会计档案全部交乡镇财政机关统一保管。第三,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凭证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以及票据管理制度。

  “零户统管”作为一种全新的乡镇财务管理运作模式,是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增强乡镇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决定首先在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实践补充和完善“零户统管”办法,之后视情况在全区推开。为此,各盟市要选择1至2个财政工作基础较好的旗县,旗县要选择2至3个财务管理相对规范的苏木乡镇进行“零户统管”试点。具体试点旗县和乡镇由盟市自行确定,并于8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各试点地区应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强对“零户统管”工作的领导。要把“零户统管”作为强化政府职能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试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确保“零户统管”工作顺利实施。其次,要注意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零户统管”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旗县业务主管部门要顾全大局,支持乡镇实行“零户统管”试点工作。此外,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乡镇搞好“零户统管”后有关帐户注销、资金结算等项工作,不得压汇、压票,不得为试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另设帐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试点地区乡镇(含苏木,下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条  “零户统管”是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以提高财政管理效益为目的,在保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由财政机关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新型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取消单位银行帐户。

  取消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现有银行帐户(包括存折户、定期存单户等),存款余额一次性、全部转入乡镇财政机关银行(信用社)专户。

  第五条  统一管理会计人员。

  (一)会计岗位设定

  乡镇财政机关设总预算会计、统管会计、现金会计岗位,具体人员在不增加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统筹调剂;各行政、事业单位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单位报帐员。统管会计在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人员中择优聘用。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总预算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开展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综合预算指标的分配、调整、核算、结算等日常工作。

  2.统管会计:依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审核单位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负责从上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向单位报帐员发放票据,核销现金会计回收的旧票,按月审核单位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负责每月与单位报帐员办理财务收支凭证结算,分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分单位建立指标帐户及往来、收入、支出等明细帐;负责按月编报会计报表,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等会计档案,定期与总预算会计、现金会计、单位报帐员对帐;完成本级财政下达的会计工作各项任务。

  3.现金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和拨付,定期与银行(信用社)对帐,做到帐帐相符;负责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存款余额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转帐、汇兑、支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交回的旧票并交统管会计;负责审核票据收入、资金划解收入,分户核算存款增减变动情况,按月与统管会计、总预算会计核对存款余额帐目,做好签证工作。

  4.单位报帐员:负责同总预算会计办理预算内、外拨款手续,收取预算内、外资金收入,并将各项资金收入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开据财政统一票据;负责向统管会计领购票据,核销票据,结算解缴财政专户收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转帐和现金收付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建立现金日记帐、往来明细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等各种备查帐、辅助帐,并定期与总预算会计、现金会计核对有关帐目并签证;负责将财务收支凭证交总预算会计审核盖章后与统管会计办理结算;负责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入库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一律退回,不予报帐。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现金会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试点地区乡镇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方可上岗,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  统一管理会计核算。

  取消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再在银行(信用社)开设帐户、存折或用存单存款。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资金的收支结算必须通过乡镇财政专户集中统一办理,即单位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统一缴入财政专户,财务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收款单位。

  第七条  统一管理会计档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交由乡镇财政机关统一保管。业务较多、核算量较大的单位会计档案可逐步清理,但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交由乡镇财政机关保管。

  第八条  规范综合财政预算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机关依照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收支指标;督促各预算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综合财政收入任务,并根据综合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用款计划、用款进度办理拨款。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要按规定程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追加指标并拨款;如短收,则相应减少支出指标,乡镇财政机关年终按调整指标审核批复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如有节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建立收支审核批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综合财政收支指标积极组织收入。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财务支出均须单位负责人签字,达到一定额度的支出,需报经乡镇政府审批。

  (三)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均须经统管会计审核后,方能作帐务处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凭证必须做到有合法原始凭证(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签字,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数额较大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签批意见。

  (四)建立现金“双限”(限额度、限范围)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现金只能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差旅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费用和不足转帐起点的零星小额支出等。行政、事业单位在现金使用以外的其它货币收支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各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各类票据由财政机关统一管理,统管会计、现金会计、单位报帐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票据管理工作,票据的领发、审核、缴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领购的票据,必须到当地财政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使用。

  (六)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包括上级部门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等),不论资金来源如何,一律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支出由财政机关按规定用途支付。各单位不得搞“小金库”和“包包帐”,不得坐收坐支。

  第九条  试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下列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取消单位银行帐户后,擅自新开设银行帐户的,其资金余额全部视同“小金库”资金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资金,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范围、超额度使用现金结算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违规数额扣减综合预算拨款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供应票据,暂停财政拨款。

  (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无据、白据或非合法票据收款的,所得收入全额收缴财政;白据、非合法票据列支的,其支出不得入帐,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违反支出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从财务帐目中剔除。

  第十条  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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