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5〕3号 |
成文日期 | 2015-01-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5〕3号 |
成文日期 | 2015-01-1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核定,自治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33个,在超采区的基础上划定了禁采区,超采区中其他区域为限采区,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做好禁采区封闭地下水源井和限采区限采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2015年1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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