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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1号
成文日期 1997-08-2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1号
成文日期 1997-08-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及教辅用书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8-2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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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出版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教材及教辅用书出版发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教育厅要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我区实际情况,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的编写、编译、审查,负责审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参考目录》。

  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参考目录》,负责安排全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全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由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出版,由通辽、包头教育印刷厂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印刷,由内蒙古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除上述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版、印刷、发行。

  三、自治区教育厅要将审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参考目录》及时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局要及时下发给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和内蒙古新华书店,以保证出版、印刷、发行所必需的时间,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和内蒙古新华书店要及时联合编发《征订目录》。

  各盟市、旗县(区)教育处(局)根据上述《征订目录》确定当地的选用品种,并及时通知所属各校。

  四、为确保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质量,内蒙古教育出版社要将初版书稿送交自治区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

  五、承印厂要确保印装质量,不得擅自加印、销售教材和教辅用书,不得延误印刷时间。

  六、内蒙古新华书店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参考目录》开展征订。各盟市、旗县(区)新华书店不得直接向出版社、印刷厂购进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不得截留转移订数,不得改版或向其他渠道报订,不得跨地区征订发行,不得向学校推荐和搭售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参考目录》以外的教材和教辅用书。

  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及时发送《征订目录》,认真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上报订数,保证开学前送书到校。送书到校确有困难的新华书店,对学校自行取书而开支的费用,按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七、各级新华书店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教材及教辅用书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县级以上的城镇要逐步建立教材专业书店或教材专柜,开展教材及教辅用书的零售业务,以解决因学生流动而产生的补订补购问题。

  八、出版社、印刷厂、新华书店要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出版、印刷、发行合同,以便互相制约和监督。合同副本上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书学校及承担教材、教辅用书出版、印刷、发行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到不编、不印、不发、不订、不用自治区教育厅审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和教辅用书。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文化市场管理、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印刷、发行中小学教材和教辅用书的活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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